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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老七”,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小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黄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为了兴建猪舍,在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到砍伐工人方某某、范某某携带油锯、柴刀前往寻某某**乡**村“罗岗头”寻某某生态公益林场山场,使用油锯、柴刀砍伐杉树19株,裁成3米左右长的树桐后部分搬到山脚下集中堆放。

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该“罗岗头”山场采伐树种为杉树;实际采伐林木蓄积5.8190立方米(折原木4.0733立方米)、19株;检量杉原木共50根、4.5084立方米,其中:现场遗留杉原木10根、1.5219立方米,寻某某公安局森林分局院内扣留的杉原木40根,2.9865立方米。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3月23日主动到寻某某森林公安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杉原木50根及物证照片;2.书证: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土地成本、青苗及生产设施分户补偿明细表、林权证复印件、调查报告等;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照片;4.鉴定意见: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方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法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卫东

检察官助理:徐燕霞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甲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乡**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油锯1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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