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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98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9时许,在中江县**乡(现**镇)**村**组的村道上,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叶某某、黄某乙因叶某某家修建房屋是否占用村道的预留地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叶某某拿家中尿罐中装的不明液体泼了黄某甲,后双方矛盾升级,黄某甲和叶某某都在地上捡砖块丢打对方。期间黄某甲用砖块击打了叶某某右手手背和腰部。黄某乙看到黄某甲追撵叶某某怕叶某某打不过黄某甲便上前阻拦,在推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手上的砖块刮蹭了黄某乙的面部致其受伤流血,在黄某乙被推倒在地上后黄某甲用脚踢了黄某乙的腰腹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致叶某某、黄某乙体表不同程度受伤。经中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叶某某右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腰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乙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华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中江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88365****

2.案卷两册,光碟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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