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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355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9日,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被吊销。被告人黄某甲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决定公司经营事务。

2011年12月初,**鞋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张某某等270余名职工2011年8月至11月期间的劳动报酬达人民币1061593元。2011年12月5日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关闭手机逃跑至外地藏匿。同月8日,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鞋业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1年12月11日支付完毕,但该公司仍不支付。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照片、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人口信息、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夏某某、黄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鞋业有限公司(已吊销)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黄某甲作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蝶蝶

2019年118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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