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12月29日因本案赌博罪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12月19日至同月29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为牟利,在其向他人租赁的一间位于饶平县**镇**村市场的老厝内开设“木塞鱼”赌场,其提供扑克牌、赌桌等工具,雇佣涉案人员陈某甲(另案处理)负责发牌、洗牌,通过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计算、显示输赢情况,组织多名赌博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头非法获利。
2019年12月29日凌晨,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涉案人员陈某甲及赌博人员陈某乙、林某某、沈某某等多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9340元,以及扑克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扑克牌、笔记本电脑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林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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