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地福安市**乡**村**号,现住福安市**乡**街**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06年9月2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于2007年10月1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于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认为其祖父黄某乙早年参加革命,在战争年代曾为叶飞等革命领导人提供吃、住和送信,应认定为游击队交通员。黄某乙遭敌所疑,被敌擒后不屈遭杀害,应认定为革命烈士。黄某甲不服福安县普查工作组1964年12月16日作出的“可评被害群众论”的结论。2004年向福安市民政局提出确认“黄某乙为革命烈士,给烈士遗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给黄某丁(黄某甲父亲)以当地烈属同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的要求。后经福安市民政局核查,黄某乙于1935年农历11月在赤溪村由岭自然村被国民党团阮先儒部下抓到尤沃岭后毙死,以“被害群众”论,不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条件。黄某甲不满该结论,自2004年至2019年期间数十余次不断越级赴省进京越级信访,但黄某甲不服各部门的多次答复,仍以上述问题未解决为由长期上访。同时,2006年至2014年间,黄某甲向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判决确认,均被裁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不予受理。黄某甲无视处理结果持续信访,2017年1月6日,福安市民政局再次答复黄某甲其祖父黄某乙已认定为“被害群众”,不属于评烈人员范围;2017年2月15日,福安市人民政府经复查,黄某乙牺牲时的职别为群众,并不属于建国初期的评烈范围,做出维持福安市民政局答复的复查意见;2017年4月1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做出维持福安市民政局答复意见和福安市人民政府复查意见的最终复核意见,且2017年7月4日,宁德市联席办组织召集各部门组成评审组,评审认定黄某甲反映诉求为不合理诉求,黄某甲的信访事项已终结。黄某甲无视政府的最终复核意见和评审意见,依旧赴省进京上访。因黄某甲常年赴省进京上访,致使福安市、**乡两级政府部门为劝返黄某甲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累计花费人民币243783.5元(币种下同)。黄某甲明知赴省进京上访并不能解决其诉求,特别在重大政治会议或活动的敏感时期,利用当地有政府部门面临的信访维稳压力,以误工为由,五次向福安市**乡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索取财物共计12100元,具体如下:
1.2016月10月20日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之际,以进京上访为手段,从息访人员黄某戊处索要人民币5000元;
2.2017年10月16日中共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际,以进京上访为手段索要财物,经息访人员黄某丙请示福安市**乡政府领导,同意由黄某丙先行代为支付6000元;
3.2018年1月28日福建省两会、2019年3月8日全国两会和2019年7月29日福建省乡村振兴现场期间,以滞留不归等手段,分别从劝访人员黄某丙、阮某某和郭某某处索要300元、500元和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申诉 福建省福安市民政局不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不给烈士子女享受烈属待遇”字样布条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申诉书等信访材料、乘车凭证、维稳支出财务账、领条、福安市信访局出具的信访登记表、全国、省、市“两会”期间维稳情况通报、信访事项控新化旧工作得分情况表、福安市信访联席办2017年至2019年关于全国“两会”、全省“两会”、各种重大会议维稳工作的请示、福安市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登记单、福安市民政局关于黄某甲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福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宁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省“两会”来访事项告知单、福安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阮某某、黄某丙、黄某己、吴某甲、陈某某、雷某某、柳某某、郑某某、郭某某、缪某某、范某某、吴某某、黄某戊、谢某某、兰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提取笔录;
6.领取财物及现场搜查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事生非,数十次赴省进京非正常信访,造成**乡政府为稳控、接访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严重扰乱政府正常工作秩序,在被访过程中,以索取误工费相要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共计12100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清苹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6册,检察卷1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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