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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97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随州市随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到随县洪山镇**村其母亲家吃饭,中午和晚上各饮用白酒若干。晚饭后约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两轮摩托途经洪山镇凉亭河村通村公路时与对向张某某驾驶的鄂S******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黄某甲倒地受伤,路人报警。黄某甲被送往洪山镇卫生院救治。因黄某甲受伤无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由洪山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提取黄某甲体内血液样本封存由公安机关送检。经随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208.3mg/100ml。经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黄某甲基本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对黄某甲提取血液样本照片、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尤某某、黄某丙的证言;3.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随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对黄某甲讯问的同步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旭东

检察官助理:秦  旸

2020年9月29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随县******组,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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