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1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4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0日至2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山,采取用铁丝网制作陷阱的方式捕到獐子一只,且獐子巳经死亡,后经鉴定该獐子学名为河麂,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关于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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