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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与妻子周某某在大冶市**湾其岳母家中吃饭并饮酒,期间,接到朋友电话约其到大冶市**KTV唱歌,后黄某甲无证驾驶鄂B*****两轮摩托车前往,晚上8时11分许,行驶至**路**花园门口路段时,与对向黄某丙驾驶的鄂B*****小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见对方司机报警遂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实经过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抽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调解书、谅解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丙、周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现场视频监控录像;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林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大冶市**镇**村**号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录音录像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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