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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1日12时4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乙)由平南县方向行驶至马皮乡**村路口路段与韦某某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和黄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理交通事故。经检测,黄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30.9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韦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甲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乙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经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收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提取血样登记表、检验报告、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静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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