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提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黄某甲为非法牟利,利用手机微信指挥多名卖淫女子在本市白某某**街**酒店、**酒店开房入住作为卖淫场所;并使用手机微信向嫖客介绍卖淫女、收取嫖资、指引嫖客前往卖淫女所在的酒店房间。2019年11月28日,黄某甲介绍卖淫女彭某某在白某某**街**路**号**酒店**房向他人卖淫;介绍卖淫女凌某某在上址**房向他人卖淫。同年12月15日,黄某甲再次以上述相同手法,介绍卖淫女黄某乙在白某某**街**巷**号**大酒店**房向他人卖淫时,被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光盘资料三张。
3、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并签署《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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