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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介绍卖淫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提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黄某甲为非法牟利,利用手机微信指挥多名卖淫女子在本市白某某**街**酒店、**酒店开房入住作为卖淫场所;并使用手机微信向嫖客介绍卖淫女、收取嫖资、指引嫖客前往卖淫女所在的酒店房间。2019年11月28日,黄某甲介绍卖淫女彭某某在白某某**街**路**号**酒店**房向他人卖淫;介绍卖淫女凌某某在上址**房向他人卖淫。同年12月15日,黄某甲再次以上述相同手法,介绍卖淫女黄某乙在白某某**街**巷**号**大酒店**房向他人卖淫时,被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光盘资料三张。

3、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并签署《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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