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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丽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926号

被告人黄某甲丽,绰号矮弟,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6月27日被拘留,于2015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丽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5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丽窜至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国际商品城一处空地,采取使用螺丝刀和剪刀剪断接驳电源线的方式等手段,秘密窃取一辆麦科特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0元)。破案后,被盗窃的麦科特牌电动车追回在案。

二、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丽窜至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湖东村一篮球场附近,采取使用螺丝刀和剪刀剪断接驳电源线的方式等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林卓毅一辆本治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破案后,被盗窃的本治牌电动车追回在案。

三、2015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丽窜至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斗文村受害人许某某住处楼下,将许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五羊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推离停车地点,在附近一条巷子中通过接驳电源线的方式启动五羊牌摩托车时,巡逻经过的斗文村保安队员李某某国等人发现黄某甲丽形迹可疑,将黄某甲丽抓获,并缴获被盗窃的五羊牌电动车。破案后,赃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被告人黄某甲丽的供述; 2. 被害人林卓毅、许某某的陈述;3. 证人李某某国证言;4.涉案财产估价鉴定书;5.作案地点拍照;5.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清单;6.户籍证明及破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邓XX

2015年11月16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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