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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9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住广西天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9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现住广西天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在天等县星港超市二楼盗窃超市的护肤品、洗发水等物品50余次,共盗取该超市97件商物品。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97件被盗物品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9932.90元。

2、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在天等县南百超市盗窃超市的护肤品、水杯等物品10余次,共盗取该超市18件物品。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18件被盗物品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735.10元。

3、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在天等县新西洋超市盗窃超市的护肤品、牙膏等物品10余次,共盗取该超市21件物品。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21件被盗物品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132.70元。

4、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在天等县利客隆超市盗窃超市的护肤品约3次,共盗取该超市7件物品。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7件被盗物品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16.60元。

5、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在天等县全家超市盗窃超市的护肤品、牙膏等物品10余次,共盗取该超市21件物品。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21件被盗物品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625.90元。

6、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在天等县大润发超市盗窃超市的护肤品、茶叶等物品10余次,共盗取该超市42件物品。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42件被盗商品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872.16元。

7、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在天等县星港超市一楼“俊豪精品店” 盗窃店内的护肤品、化妆品等物品10余次,共盗取该店44件物品。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44件被盗物品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767元。

8、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在天等县悦颜千千色化妆品店盗窃店内的护肤品约4次,共盗取该店13件物品。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13件被盗物品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被盗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现场指认照片、指认赃物照片等;

2.被害人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多次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实施盗窃行为中分工协作,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言飞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天等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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