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黄培根,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住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诈骗罪,于2015年被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5月4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鞍山市人民法院(2015)立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住泉州市安溪县**镇**路**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被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培根、黄某乙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4月26日至5月25日、2020年6月24日至7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3日至4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黄培根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星河盛世小区**栋**单元**室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被告人黄培根先后联系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吴某某、黄某己、陈某某到该赌博网站代理点工作,通过微信、QQ聊天的方式寻找、介绍、拉拢赌客到该赌博网站充值、下注进行赌博。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乙到该赌博网站代理点后负责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提供资金代为充值等业务。期间,被告人黄某乙收取服务费数额1万元。赌客朱某某在被被告人黄某乙使用昵称为“老张”的微信号拉进“****交流群”后,在“****”赌博网站充值209790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黄培根主动向天门市公安局投案,并于同年12月12日退赃人民币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3部;2.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充值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黄某己、陈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吴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远程勘验笔录;5.被告人黄培根、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培根、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培根、黄某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提供资金充值等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骁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培根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起诉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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