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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街**路**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4日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于2019年9月4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6日,同案人张某某、黄某丙(均另案起诉)为恐吓竞争对手,指使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广州市从化区105国道温泉卫东村路口处,用石头砸毁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粤BG0****大巴车玻璃车窗。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乙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

2.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梁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同案人张某某、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薇、李凡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依法扣押的财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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