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714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街**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廖某甲、张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刘某甲、钟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从2014年开始在福建省厦门市摆地摊从事二手手机买卖。为非法牟利,黄某甲从2016年开始,陆续在多个省市设立柜台并纠集同案犯黄某乙、钟某乙(该二人另案处理)、被告人杨某甲、田某某等人专门收购来历不明的二手手机,后逐渐形成以深圳柜台为中心,以其他柜台为分店专营回收二手手机后通过快递寄回深圳柜台,再由深圳柜台集中销售的作案模式。已查明的柜台有如下五个:福建省厦门市**二手手机市场**楼**号档口(以下简称厦门档口),深圳市福田区**市场**档口(以下简称深圳档口),广州市越秀区**旧货市场负一楼**档口(以下简称广州档口),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市场**栋**区**档口(以下简称长沙档口),四川省成都市档口(未查明具体地址,以下简称成都档口)。被告人黄某甲共收购来历不明的手机110部,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甲从2016年4月份开始跟随被告人黄某甲收购来历不明的二手手机,从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27日在厦门档口收购二手手机,从2017年2月28日至同年11月30日在广州档口收购二手手机,从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1月30日在成都档口收购二手手机,从2018年2月至同年9月2日在深圳档口收购二手机,从2018年9月3日至同年9月7日在长沙档口收购二手手机。其共收购来历不明的手机46部,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被告人廖某甲从2017年8月份开始在深圳档口跟随被告人黄某甲收购来历不明的二手手机,此后至2018年2月、从2018年5月25日至同年9月7日其均在深圳档口收购二手手机。其共收购来历不明的手机49部,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从2017年4月份开始跟随被告人黄某甲收购来历不明的二手手机,从2017年4月至同年6、7月在厦门档口收购二手手机,此后至2018年1月在深圳档口收购二手手机,此后至2018年9月7日在广州档口收购二手手机。其共收购来历不明的手机47部,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乙从2017年5月份开始在广州档口跟随被告人黄某甲收购来历不明的二手手机,10天后至2018年5月22日在厦门档口收购二手手机,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9月7日在长沙档口收购二手手机。其共收购来历不明的手机20部,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被告人田某某从2016年9月份开始在厦门档口跟随被告人黄某甲收购来历不明的二手手机,2017年6月其升任厦门档口店长,至2018年9月7日共收购来历不明的手机18部,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甲从2018年4月28日开始跟随被告人黄某甲收购来历不明的二手手机,从2018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8日在广州档口收购二手手机,此后至同年6月1日在深圳档口收购二手手机,此后至同年9月7日在厦门档口收购二手手机。其共收购来历不明的手机8部,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被告人钟某甲从2018年8月25日开始在深圳档口跟随被告人黄某甲收购来历不明的二手手机,至同年9月7日其共收购来历不明的手机7部,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已查明的犯罪事实有如下110起:
1、被害人陈某甲于2016年5月21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区**街道**村**号**五金公司被盗灰色苹果6手机一部(机身码352028077******)。2016年5月份某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80元。
2、被害人沈某某2016年12月17日在福建省龙岩市**区**交易城**路步行至**药店途中被盗玫瑰金色苹果6S PLUS一部(机身码353278073******)。2017年1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杨某甲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3150元。
3、被害人何某某于2016年12月17日在福建省漳州市**区**镇**村**小吃店内被盗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机身码353263079******)。2017年1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杨某甲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70元。
4、被害人吴某甲于2016年12月1日在厦门市**区**驾驶电动车至**路与**东路交叉路口途中被盗银色苹果6S手机一部(机身码3557150*******)。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40元。
5、被害人龙某甲于2016年10月21日在湖南省漳州市**区**镇**村**号出租屋内睡觉时被盗放于床头的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180*******)。2017年4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60元。
6、被害人宋某某于2017年4月9日在珠海市**区**镇**路**酒店巴士站准备上405公交车时被盗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机身码3538190********)。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50 元。
7、被害人黄某丙于2017年3月31日在广州市黄埔区**号**房被盗银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38170********)。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30元。
8、被害人王某甲的妻子于2016年10月18日在陕西省西安市从**小区步行至**地铁口途中被盗玫瑰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1770********)。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60元。
9、被害人蔡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休闲公园附近一出租屋被一女子盗走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2480********)。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收购该手机,被告人黄某甲于同年9月24日转售。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80元。
10、2017年05月03日14时许,被害人满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旅游区更衣室内被盗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机身码3591620********)。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以1800元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90 元。
11、被害人李某甲于2017年5月18日22时至次日5时许在福建省泉州市**区**街道**社区**路**号三楼出租屋睡觉期间被盗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机身码3553100********)。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甲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30 元。
12、被害人郑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在福建省漳州市**区**路**镇**村**号家门口被盗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机身码3557170********)。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张某甲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0元。
13、被害人林某甲于2017年5月23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县**镇**号楼一层公共停车场内停放的电动车储物柜内被盗粉红色苹果7手机一部(机身码3553410********)。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张某甲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40元。
14、被害人郭某甲于2016年12月5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区**镇**立交桥方向乘坐电动车前往肿瘤医院途中被盗玫瑰金苹果7一部(机身码3591670********)。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张某甲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40元。
15、被害人马某某于2017年3月5日在郑州市中原区**广场**专卖店被盗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机身码354968074******)。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张某甲在厦门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70元。
16、被害人刘某丙于2017年5月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区**路**号**村农贸市场一楼被盗玫瑰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机身码3558270********)。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张某甲在厦门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00 元。
17、被害人彭某甲于2017年6月15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区**路**宾馆2楼“**”网咖被盗银色苹果7PLUS手机手机一部(机身码3558420********)。2017年6月29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7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60元。
18、被害人郭某乙2017年6月3日在湖南省郴州市**县**城“**果吧”水果店被盗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机身码3533460********)。2017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30元。
19、被害人刘某丁2017年4月26日在湖南省株洲市**区**广场步行至**家园**栋**号途中被盗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机身码3554080********)。2017年7月4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7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40 元。
20、被害人韩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在广东省阳江市**镇**路**巷**号三楼房间被盗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1770********)。2017年7月1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90元。
21、被害人傅利于2017年1月25日在湖南省汨罗市**街**10号出租屋被入户盗窃白色苹果6S手机一部(机身码3532510********)。2017年7月2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7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36元。
22、被害人朱某甲于2017年3月19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区软件园**路**号斜对面小路上被抢夺白色苹果7手机一部(机身码3591620********)。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深圳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70元。
23、被害人徐某甲于2017年7月16日在河南省洛阳市**县城**大街**宾馆对面其开设的“**衣橱”店内被盗苹果粉红色7P手机一部(机身码3549890********)。2017年7月26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廖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80元。
24、被害人邹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22时30分许至次日4时许在福建省泉州市**区**社区**号出租屋内被盗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机身码3566790********)。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后由被告人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10元。
25、被害人向某某于2017年1月21日在河南省信阳市**县**街**广场出口步行至**街**服店途中被盗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机身码3557100********)。2017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深圳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20元。
26、被害人洪某某于2017年7月29日在福建省泉州市**超市被盗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机身码3533460********)。2017年8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8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70元。
27、被害人陈某乙于2017年7月3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区**门口“**”珠宝店被盗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机身码3549710********)。2017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8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90元。
28、被害人楼某某于2017年2月11日在浙江省义乌市**小区**幢楼下小车内被抢夺玫瑰金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33320********)。2017年8月6日,吴某乙、石某某(该二人另案处理)在广州收购该手机,并于次日以1200元转售给广州档口的被告人杨某甲、廖某甲。同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60元。
29、被害人陈某丙2017年8月13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区**大学**公寓**栋一楼西边一学生宿舍被盗玫瑰金苹果6S一部(机身码3585860********)。2017年8月14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8月16日,被告人廖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60元。
30、被害人唐某乙于2017年7月28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区**街道**社区**号**栋东门2楼家中被盗土豪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机身码3592800********)。2017年8月1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8月19日,被告人廖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0元。
31、被害人张某乙2017年8月16日在湖南省长沙市**栋**单元**房被盗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机身码3553440********)。2017年9月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后由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20元。
32、被害人冉某某于2017年9月初在河北省保定市**大街**奥特莱斯被盗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机身码3553430********)。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廖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50元。
33、被害人林某乙于2017年8月4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区**路火车站**二楼星巴克前往负二楼地下停车场取车途中被盗玫瑰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机身码3591680********)。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10元。
34、被害人李某乙于2017年9月6日在湖南省张家界市**区**路口**广告店被盗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1710********)。2017年9月15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9月17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30元。
35、被害人陈某丁于2017年8月8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区**巷“**”海鲜骑自行车至**路途中被盗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机身码3549710********)。2017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9月19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0元。
36、被害人舒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在湖南省株洲市**区**公司菜市场步行至**路**银行途中被盗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2470********)。2017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9月25日,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0元。
37、被害人胡某甲2017年9月13日在湖南省株洲市**区**公交站步行至**菜市场途中被盗银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43800********)。2017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9月25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0元。
38、被害人黄某戊于2017年8月31日在广东省珠海市**区**路**号店铺被盗银色苹果6S手机一部(机身码3556960********)。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9月20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0元。
39、被害人白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在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宾馆**房被盗金色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86250********)。2017年9月20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后由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
40、被害人汤某某于2017年9月6日在湖南省临湘市**路**号家中被盗土豪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机身码3549840********)。2017年9月2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9月24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80元。
41、被害人邝某某于2017年7月16日在湖南省郴州市**区**路**酒店后面一平房内被盗土豪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20450********)。2017年10月5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廖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10元。
42、被害人陈某戊于2017年7月27日在佛山市禅城区**路乘坐**路公交车至季**下车时被盗玫瑰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58420********)。2017年10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廖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70元。
43、被害人邓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在湖南省**县人民医院门诊楼收费处**号窗口交费时被盗土豪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1730********)。2017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10元。
44、被害人黄某己于2017年8月9日在湖南省郴州市**路**家园对面马路边轿车内被盗金色苹果5SE手机一部(机身码3554400********)和苹果6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44360********)。2017年10月1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上述苹果5SE手机。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上述苹果5SE手机。
45、被害人李某丙于2017年8月12日在湖南省郴州市**路“**”网吧被盗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机身码3591650********。2017年10月1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月15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30元。
46、被害人李某丁2017年9月3日在湖南省衡阳市**区**号**单元**室被盗玫瑰金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49850********)。2017年10月1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20元。
47、被害人王某丙于2017年9月4日在湖南省资兴市**镇**村**栋**楼家中被盗香槟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20470********)。2017年10月1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0元。
48、被害人赵某甲于2017年10月13日在湖南省株洲市**区**菜市场步行至**路口人行道途中被盗玫瑰金色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为3557550********)。2017年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10元。
49、被害人韦某某2016年12月9日在湖南省郴州市**学院足球场被盗银白色苹果6S手机一部(机身码3533470********)。2017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廖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90元。
50、被害人史某某于2017年1月4日在湖南省郴州市**县步行街**专卖店旁被盗玫瑰金色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57370********)。2017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00元。
51、被害人贺某乙诗于2017年1月11日在湖南省郴州市从**路**至**公园的**路公交车上被盗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1750********)。2017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0元。
52、被害人袁某某于2017年1月14日在广东省韶关市**区**客运站购买车票时被盗玫瑰金色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49850********)。2017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40元。
53、被害人袁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在湖南省郴州市从**路步行至**路途中被盗银色苹果7手机一部(机身码3591700********)。2017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54、被害人张某丙于2017年10月1日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铝材厂旁**承店铺内被盗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机身码3554210********)。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
55、被害人徐某丙于2017年11月3日在中山市**镇**门口巴士站乘坐**路公交车时被盗玫瑰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38210********)。2017年11月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后由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50元。
56、被害人张某丁于2016年11月12日在四川省绵阳市**区**加油站对面马路被一男子飞车抢夺土豪金苹果6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2480********)。2017年11月17日,犯罪嫌疑人钟某乙在成都档口收购该手机。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80元。
57、被害人谢某某于2017年11月29日在湛江市**区**派出所公交车站乘坐**路公交车至**区**医院途中被盗白色苹果7手机一部(机身码3591270********)。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80元。
58、被害人龙某乙于2017年11月26日在湖南省**县**开发区**车辆检测站门卫室内被盗银色苹果X手机一部(机身码3567260********)。2017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00元。
59、被害人唐某丙于2017年12月14日在珠海市横琴新区**馆出口隧道中被盗亮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1780********)。2017年12月21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10元。
60、被害人陈某己于2017年11月29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小区门口被盗玫瑰金苹果6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33480********)。2017年12月2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
61、被害人张某辛于2017年12月24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大学**超市至**学生公寓**栋途中被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机身码3553410********)。2017年12月24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廖某甲、张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60元。
62、被害人张某戊于2018年1月3日在湖南省株洲市**小吃街步行至**停车场取车时被盗磨砂黑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38170********)。2018年1月6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月8日,被告人廖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60元。
63、被害人李某戊于2018年1月1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区**小区**栋**广告公司被盗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4720********)。2018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后由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90元。
64、被害人朱某乙于2018年1月17日在广西南宁市**区**路**一期门口被盗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58340********)。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廖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20元。
65、被害人张辛壬于2018年1月27日在广西省南宁市**区**大道**路口公交车站被盗粉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58400********)。2018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0元。
66、被害人王某乙于2017年10月20日在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快餐店门口被盗玫瑰金色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49910********)。2018年2月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2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50元。
67、被害人林某丙于2018年1月26日在广西南宁市**区**路口**楼下被盗粉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67150*******)。2018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0元。
68、被害人高某某于2017年5月13日在湖南省**县**艺术馆广场跳舞时被盗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机身码3557500********)。2018年3月19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0元。
69、被害人郭某丙于2018年3月13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路与**路交汇处被盗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机身码3530560********)。2018年3月19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90元。
70、被害人刘某戊于2017年7月5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员工宿舍**楼**号房间被盗玫瑰金色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49890********)。2018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20元。
71、被害人雷某某于2018年4月4日在广西南宁市**区**古城丁字路口停放的电动车柜内被盗黑色苹果7 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4730********)。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50元。
72、被害人林某丁于2017年10月12日在珠海市**号**大厦**餐厅门口被盗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机身码为3557810********)。2018年4月1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4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20元。
73、被害人周某乙于2018年4月13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区**社区**中学**教学楼**办公室被盗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机身码3538260********)。2018年4月19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4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
74、被害人殷某某于2018年4月14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区**广场被盗金色苹果8一部(机身码3567070********)。2018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60元。
75、被害人贺某丙于2018年4月15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区**街逛街时被盗金色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49900********)。2018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4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80元。
76、被害人黎某某于2018年4月4日在中山市**镇**路**号一楼住处被盗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4720********)。2018年4月2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4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20元。
77、被害人段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在珠海市**区**镇**村**巷**栋**单元**房被盗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1780********)。2018年4月2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4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60元。
78、被害人许某乙于2018年3月1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路**蛋糕店门口被盗白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49870********)。2018年4月25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20元。
79、被害人梁某某2018年4月6日在佛山市**区**镇**南路**号**房被盗金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29820********)。2018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80.10元人民币。
80、被害人张某己于2018年5月4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区**街**号**房被盗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53750********)。2018年5月20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5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40元。
81、被害人吴某丙于2018年2月19日在湖南省醴陵市**路**超市步行至**途中被盗黑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3530120********)。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5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廖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40元。
82、被害人梁某某于2018年5月1日在湖南省娄底市**区**一楼“**”内被盗白色苹果X手机一部(机身码3567190********)。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5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廖某甲、刘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00元。
83、被害人候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区**公园正门对面**酒吧内被盗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1760********)。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廖某甲、刘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30元。
84、被害人杨某乙于2018年5月11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县**镇**村**号**楼家里被盗金色苹果8手机一部(机身码3567000********)。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00元。
85、被害人胡某乙于2017年12月30日在湖南省永州市**市场内被盗银色苹果6手机一部(机身码3583660********)。2018年1月6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1月8日,被告人廖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0元。
86、被害人廖某乙于2018年5月27日在广西省南宁市**区**路**号**服装店门被盗红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4710********)。2018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廖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40元。
87、被害人曾某某2018年6月2日在深圳市**区体育馆游泳馆男更衣室储物柜被盗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4740********)。2018年6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50元人民币。
88、被害人李某己2018年6月3日在深圳市**区体育馆游泳馆男更衣室储物柜被盗玫瑰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66970********)。2018年6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40元人民币。
89、被害人严某某2018年5月14日在佛山市**区**镇**商场**楼**号**内被盗银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30130*******)。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廖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20元。
90、被害人黄某庚于2018年5月27日在湖北省黄石市**被盗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94730********)。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10元。
91、被害人肖某甲于2018年5月4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区**医院骑自行车至**路天桥转盘时被盗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66950********)。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80元。
92、被害人徐戊于2018年5月29日在上海市**新区**镇**路**公路口**局工地宿舍被盗黑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29790********)。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50元。
93、被害人王某丙于2018年6月17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区**栋**被盗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机身码3591650********)。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
94、被害人杨某乙2018年7月4日在湖北省**县**镇**号沙县小吃店被盗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机身码3548440********)。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7月12日,被告人廖某甲、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40元。
95、被害人伍某某于2018年7月17日在在湖南省长沙市**区**栋**号自营**批发店被盗金色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49850********)。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7月21日,被告人廖某甲、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0元。
96、被害人李某庚于2018年7月17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小学步行至“**”售楼部途中被盗金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29790********)。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7月20日,被告人廖某甲、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20元。
97、被害人林某己2018年1月2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区**区美食街被盗金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67090********)。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0元。
98、被害人赵某乙2018年7月3日在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汨罗市**镇**村**组的家中被盗土豪金色苹果6 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53830********)。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廖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99、被害人翁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在浙江省台州市**区**街道**村**一楼办公室被盗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38180*******)。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廖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40元。
100、被害人陈某庚于2018年2月12日在湖南省长沙**区**广场**超市门口至**地铁口途中被盗黑色苹果8手机一部(3530090********)。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00元。
101、被害人孙某某于2018年4月14日在湖南省**县**镇**街第二条路口被盗玫瑰金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32820********)。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刘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廖某甲、杨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0元。
102、被害人柳某某于2018年6月17日在浙江省**县**镇**村**号三楼前间被盗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机身码3530500********)。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廖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30元。
103、被害人肖某乙于2018年4月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便利店被盗玫瑰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58360********)。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刘某乙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廖某甲、杨某甲、钟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50元。
104、被害人马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在从**到**的航班上被盗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机身码3567250********)。2018年9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廖某甲、钟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后在深圳701房查获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40元。
105、被害人单体勇于2018年8月20日在山东省**医院**座**宿舍被盗银白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67110********)。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乙、杨某甲在长沙档口收购该手机。次日,被告人廖某甲、钟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后在深圳市福田区**路**栋**单元**房(以下简称深圳**房)被告人黄某甲住处查获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50元。
106、被害人陈某辛于2018年7月3日在贵州省贵阳市**站乘坐**次列车时被盗金色苹果8手机一部(机身码3530030********)。2018年9月6日,被告人钟某甲在深圳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10元。
107、被害人彭某乙于2018年8月17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公交车站台处下车时被盗深灰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30130*******)。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廖某甲、钟某甲在深圳档口收购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50元。
108、被害人刘某己于2018年8月2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路**公交站台处被盗黑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67130*******)。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廖某甲、钟某甲在深圳档口收购该手机,后在深圳**房查获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50元人民币。
109、被害人黄某辛于2018年8月28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桐**网咖被盗红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机身码3530090********)。2018年9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在厦门档口收购该手机。同年9月6日,被告人钟某甲在深圳档口接收该手机。后在深圳档口查获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50元。
110、被害人王某丁于2018年9月5日在广州市**区**大道**学院篮球场被盗银色苹果X手机一部(机身码3530520********)被盗。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档口收购该手机,后在深圳档口查获该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60元。
2018年9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展开收网行动。在深圳市福田区**路**栋**单元**房抓获被告人黄某甲,现场查获涉案手机78部、笔记本电脑3部、台式电脑1部、灰色封面销售清单本11本、记账笔记本9本及作案工具手机3部;在深圳市福田区**市场**档口抓获被告人廖某甲、钟某甲,现场查获涉案手机131部、销售清单2542张、账本1本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在福建省厦门市**二手手机市场**楼**号档口抓获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现场查获涉案手机55部、笔记本电脑1部、销售记录账本1本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在厦门市**房刘某甲处扣押笔记本电脑1部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在广州市越秀区**路**旧货市场**楼**档口抓获被告人张某甲,现场查获涉案手机6部、笔记本电脑1部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在湖南省长沙市**区**通讯大市场**栋**区**档口抓获被告人杨某甲、刘某乙,现场查获涉案手机21部、笔记本电脑1部、作案工具手机2部,在长沙市**区**大厦**房杨某甲处查获笔记本电脑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赃物手机照片、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片;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本、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司注册信息、企业信息、移交证明、移交清单、快递明细、开户资料、通话记录、租赁合同书及附件、商铺管理合同、物证照片制作说明、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壬、张某庚、万某某、李某辛、周某丙、曹某甲、王某戊、陈某癸、李某壬、傅某某、王某己、李某癸、徐某丁、戴某某、曹某乙、林某庚、姜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陈某甲、龙某甲、张某丁、吴某甲、郭某甲等110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廖某甲、张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刘某甲、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手机信息、电子数据光盘、移动硬盘、电子数据提取与固定相关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廖某甲、张某甲、刘某乙、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甲、钟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玉屏
2018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廖某甲、张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刘某甲、钟某甲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五十六册,光盘三张,移动硬盘一个。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物证暂扣于翻身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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