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李某甲倒卖文物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河南省禹州市******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现住河南省禹州市**镇****组。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2020年4月8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区,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区****村。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现住河南省禹州市**镇****号。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6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现住该村。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河南省长葛市警方抓获,同年9月21日由肃宁县公安局解回刑事拘留,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2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李某甲涉嫌倒卖文物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冯某某(另案处理)为倒卖青铜器牟利,通过微信“******群”联系被告人常某某(已判决)委托其收集青铜器用于倒卖。经马某某(已判决)介绍,刘某甲分别向刘某乙收集4件青铜器、向张某某收集2件青铜器,交给常某某售卖。常某某另向李某甲收集1件青铜器、向李某乙(另案处理)收集4件青铜器(现代)。常某某将上述11件青铜器连同自己的1件青铜器交给冯某某售卖。被告人杜某某受冯某某委托,向外宣传售卖青铜器的信息,并积极联系他人与冯某某见面看货议价。后因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截获涉案青铜器。经鉴定,12件青铜器中,7件年代鉴定结果为西汉,5件鉴定为现代;7件西汉青铜器中,6#铜銗镂为一级文物、8#铜钫为二级文物、7#铜钫、4#铜壶为三级文物,另外9#错金银云纹三足鼎、11#、12#铜钫为西汉坯现代修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2件青铜器照片;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杜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常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疑犯冯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北博物院鉴定意见、中检认证集团北京公司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辨认同案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哲

2020年824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神后镇;

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神后镇;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神后镇;

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长葛市石桥乡史庄村。

2.案卷材料及证据四册。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