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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宓某某等人赌博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7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宓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村**组**坞**号。2007年8月17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0年2月6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21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6月26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2月3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12月16日被强制戒毒;2018年3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贺元平,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号。2013年8月2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6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4日,因故意伤害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2********,畲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里南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村**号。2017年3月30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宓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雷某某、吴某某、贺元平、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8月初,被告人宓某某、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黄湖镇等多地聚众赌博30余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赌博期间,被告人宓某某负责抽头、联系赌客及场地等;被告人黄某甲负责抽头、洗牌、联系场地等;被告人雷某某联系赌客参赌10余场,涉及抽头数额约3万元,并在赌场内高价出售香烟等物品牟利;被告人吴某某在余杭区黄湖镇附近寻找、提供赌博场地约10场,涉及抽头数额约3万元;被告人贺元平在余杭区仓前街道附近寻找、提供赌博场地4次,涉及抽头数额6000元以上。

2、2019年8月10日前后,被告人宓某某、黄某乙与孙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在余杭区余杭街道多地聚众赌博5场以上,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赌博期间,被告人宓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黄某乙负责联系赌客;被告人杨某某在余杭街道竹园村等地寻找、提供赌博场地4次,涉及抽头数额8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宓某某、黄某乙、贺元平、吴某某、雷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宓某某、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贺元平、吴某某、雷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赌博仍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元平、吴某某、雷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贺元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宓某某、贺元平、雷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宓某某、贺元平、雷某某、杨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被告人贺元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香玲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宓某某、黄某乙、贺元平、吴某某、雷小

艳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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