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81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街**号**栋**号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个体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村**号**房,**物业公司保安员。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的妻兄龚某甲和被害人张某乙在本市福田区**市场各自经营一家面店,被告人黄某甲因嫉妒被害人张某乙的生意比龚某甲好而萌发报复心理。2017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黄某甲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和黄某乙(另案处理)一起去殴打被害人张某乙。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携带作案工具并驾车带领被告人刘某某及黄某乙来到本市福田区**市场。其后,被告人黄某甲手持铁管、被告人刘某某手持扳手、黄某乙手持铁锤一同冲入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面店并对被害人张某乙的头部、肢体等部位进行击打,将被害人张某乙打伤后即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黄某甲分别给予被告人刘某某及黄某乙人民币3000元作为报酬。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2月7日17时许,民警在本市福田区**村**坊**栋**室内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同年2月25日15时许,民警在本市龙华区**街道**村**号**房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铁管、扳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病历、前科劣迹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甲、姚某某、付某某、龚某乙、张某甲、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曼青
2018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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