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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667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乌鬼”,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流沙街道东埔村南宁区**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普宁市**院**,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黄某乙、黄某丙宾、许某某、黄某丁龙、黄某戊婵、黄某己、陈某甲鸿(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收入,经预谋后于2017年3月份开始,利用手机微信软件组建“凯旋门”红包赌博群聚众赌博,合伙人分成7.5股份,其中黄某甲占0.5份,黄某戊婵占2份,黄某乙、许某某、黄某丙宾、黄某庚龙某某1份,黄某己与陈某甲鸿合伙占1份,每份出资人民币5万元,并雇佣同案人黄某辛和黄泽明帮忙管理微信赌博群。

“凯旋门”微信赌博群每天赌博结束就解散,第二天重新组建同名赌博群,上述各股东帮忙拉人进入群内参与赌博,群成员有70多人至100多人不等,每天参赌人员有20多人至40多人不等 ,每局投注的赌资在人民币几千元到二万元之间。赌博过程是由群主先在群里发一个4元8个红包供人抢,以每个红包的尾数与庄家比大小,以抢到的红包尾数,其中除一门某某庄家红包外,其它7个红包供参与赌博的人下注,每注人民币10元,可以下多注,每人每局最多可以下注100至200注,赔率是1赔1倍。庄家是由群里的群员某某抢庄的方式做庄家,做庄家的群员需向群里的财务转账人民币1万至2万元作押金,群主抽取庄家每次开盘后的投注金额的5%作为“水某某”(其中4.5%返还股东,0.5%作为公司收入,用于日常开销)。该赌博群每天抽取“水某某”约人民币10万元(按投注金额的5%计),至2017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12月14日到揭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相片、微信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账号情况的相片、提取到手机参与微信群赌博的内容的相片,结算单,移交物品清单,同案人被抓获现场相片,现场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凯旋门群信息表及群员昵称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和同案人的某某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多名同案人利用互联网络创建微信赌博群聚众赌博,其行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XX

2019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块,取保候审材料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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