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为实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驾驶粤BX****小型轿车运载假冒香烟欲往广东省深圳市。21时许,黄某某驾驶该车途经省道309线诏安县霞葛镇庄溪路口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查,车内运载的货物有中华牌(硬)香烟200条、中华牌(软)香烟30条。经鉴定,所查获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共计人民币111000元。
经查,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购买假烟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园路46号门口摆摊销售,销售金额150500元。2019年6月29日,民警在黄某某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室的住处内查获尚未销售的黄鹤楼牌、玉溪牌(软包)等12种品牌香烟共计633条。经鉴定,所查获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共计人民币140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单据;2.打假物品入库清单、扣押清单、车辆信息、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假冒伪劣卷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共计40227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拱东
代理检察员:吴蓉蓉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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