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0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96********,苗族,小学文化,**美发店员工,住本市姑苏区**路**号**门**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 年8 月8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8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为自养而从他人处以人民币700元价格购买和尚鹦鹉1只。同月14日,因嫌饲养和尚鹦鹉太吵、影响居住地卫生,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广济路山塘街市场门口,将涉案和尚鹦鹉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出售给陆某某(另案处理)。后陆某某将该鹦鹉转卖给苏贺威(另案处理)。经鉴定,该鹦鹉系灰胸鹦哥Myiopsitta monachus,被“CITES附录II”(2019年版)收录。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姑苏区石路街道广济南路**美发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鹦鹉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送至苏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灰胸鹦哥1只(图片);
2.人口基本信息、转账(截图)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爱琴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姑苏区**路**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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