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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5********,汉族,**文化,无业。现住澧县**街道**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8********,汉族,**文化,无业。现住澧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78********,汉族,**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松滋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1********,汉族,**文化,无业。现住澧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9********,汉族,**文化,无业。现住澧县**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9********,汉族,**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澧县**乡**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羿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谢某某、邓某甲及同伙邓某乙、甘某、荣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澧县境内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诈骗、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9月初,被告人谢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多次在澧县澧阳镇*****小区邓某乙开设的****信贷公司预谋以出千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钱财。2017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再次在该公司预谋骗取何某某钱财,邓某乙安排其公司员工被告人刘某某购买隐形眼镜、扑克及提供诈赌场所。当晚被告人谢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邀约参赌人员方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在逃)及被害人何某某先来到澧县**街道**村**组被告人刘某某家,被告人邓某甲告知羿某某要其出钱诈赌后也来到刘家,众人在二楼客厅以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也应邀来到现场抽水,被告人羿某某应被告人邓某甲之约拿来2万元钱作赌资参加并为赌场抽水。至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以佩戴隐形眼镜看穿牌面赌博的手段,与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羿某某、刘某某合伙骗得参赌人员何某某输掉人民币35万元(现场减免2万元,剩余33万元系欠款),被害人何某某被迫打下一张33万元欠条。

2017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邓某甲、彭某及邓某乙安排身为邓某乙公司员工的被告人黄某某为讨要赌债将被害人何某某先后带至澧县****酒店、**宾馆、***大酒店进行看守,直至2019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何某某母亲刘某某给被告人邓某甲还款2万元,被告人一伙才放何某某离开。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澧县公安局澧浦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刘某某、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乙、谢某某、邓某甲、黄某某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恶势力共同犯罪,在共同诈骗犯罪、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羿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谢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犯数罪,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谢某某、邓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璐璐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唐震、陈君臣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羿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刘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7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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