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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234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6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杭州满新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新红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为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1118号兰通财富中心505室,2015年1月14日公司股东变更为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在满新红公司担任业务员。

2014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涂某某、吴某某、章某甲、程某某、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章某乙、余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满新红公司名义,通过组织推荐会、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养老服务、艺术品等投资项目,以年化收益8%-14.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客户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经统计,被告人黄某甲作为业务员向朱某某等53人名投资人吸收资金,造成损失人民币689万元。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退赃人民币7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结伙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冠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侦查卷宗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承诺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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