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湖南省邵阳市,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经瑞丽海关决定,于2018 年 4月 5日被瑞丽海关取保候审,2019年4月5日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侦一次,延期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9日22时08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湘N*****货车从瑞丽市项赛便道拉运从缅甸走私的废旧轮胎进入中国时被瑞丽边防大队屯洪边防检查站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货车上查获废旧轮胎102条,净重6170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璇
2019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八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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