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检公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7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邦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龙邦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从一个陌生人处获悉在岳圩镇中越边境797号界碑通道处有冻品装运,运费是3000左右。当晚其驾驶粤H2****货车前往中越797号界碑等待装运冻品。次日上午8时许,由很多搬运工驾驶摩托车从越南境内驮运冻品经中越797号界碑通道进境并装到被告人黄某某的粤H2****货车上。装好后,被告人黄某某便驾车出中越797号界碑通道,行驶至岳圩镇利兴村公安派出所检查站附近路段时,被依法查获。经清点,所装冻品为冻牛肉共190件,净重4.75吨。经价格鉴定,该车冻牛肉价值190000元人民币。
经查,上述冻品牛肉系我国禁止入境的货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牛肉、货车等物证;2.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驾驶车辆将我国禁止进口的牛肉运至中国境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走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伟
2019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590776****)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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