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57********,汉族,高中,居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台山市**路**号地下。2020年3月10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20年 2月21日至3月9日期间,在台山市**街**号地下经营麻将馆,以投币形式抽头渔利18410元。
2020年3月9日,台山市公安局民警在台山市**街**号地下现场查获参赌人员谭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梅某某、樊某某、庞某某、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岑某某、何某某、谢某某等人,依法检查后在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麻将牌3 副、监控主机一台、手机一台、游戏币419枚、筹码卡片358张,在被告人黄某某身上扣押人民币现金3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证人容某某、谭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梅某某、樊某某、庞某某、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岑某某、何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相关书证。
7、视听资料。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招引三人以上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春华
2020年12月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2722****。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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