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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贪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支队原一级警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号,现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支队干部公寓楼**室。因涉嫌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平潭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同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11日,平潭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12日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12日至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原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支队**科工作期间,为将公款非法占为已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林某某、翁某某的名义虚设**人员档案后,多次将本人日常工作中查获的案件线索虚构为**人员林某某、翁某某提供,从而骗取案件线索奖励金人民币63010元。被告人黄某某将其中的35810元非法占为已有,其余27200元赃款被其以补贴费名义分发给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及用作他用。 

2018年底,被告人黄某某与其同事王某某知悉《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便共同商议骗领扫黑除恶奖励金的事宜。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和王某某日常履职过程中动员和抓捕到案的涉黑案件嫌疑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何某甲,虚构为举报人林某某动员到案,从而向区公安局骗领扫黑除恶奖励金2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0000元。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黄某某身为负有打击违法犯罪职责的公安干警,在通过何某乙、吴某甲等人获取吸毒人员线索过程中,明知以何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平潭地区长期从事贩卖毒品、吸食毒品、开设网络赌场、打架斗殴、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未对何某乙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查处,反而通过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有关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行为,对以何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行包庇纵容,充当该组织“保护伞”,导致何某乙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发展坐大,在平潭地区长期、连续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被告人黄某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下: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1.包庇、纵容何某乙、吴某甲贩卖毒品,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证据

2018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抓获吸毒人员张某甲的过程中得知何某乙从事贩毒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纵容何某乙从事贩毒行为。同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接获关于“老何”在平潭地区贩卖毒品的举报线索,并受命进行核查后,在明知被举报的对象“老何”系何某乙,不仅没有开展核查工作和如实汇报何某乙贩卖毒品的情况,反而向何某乙通风报信,导致何某乙等人实施贩卖毒品一直延续至2019年上半年才被发现。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接获吴某甲、林某丁等人贩卖毒品的举报线索,并受命参与核查后,先是私自约见吴某甲,向其通风报信,授意其隐匿、毁灭证据,提醒他慎重使用手机,并让吴某甲先躲避一段时间。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仅对事先已向吴某甲作出提醒的手机号码申请采取侦查手段,故意隐瞒吴某甲使用的另一个手机号码,导致核查未取得有价值线索,而吴某甲则能继续在福州地区运输毒品而未能被及时发现。同年12月28日,吴某甲因运输毒品被福州市公安局水部派出所抓获。

2.纵容李某甲、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等人吸食毒品

2017上半年某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平潭县潭城镇蝴蝶汇KTV附近路段将涉嫌吸毒人员李某甲抓获,在李某甲本人承认近期有吸食毒品“K粉”的情况下,基于李某甲的大哥吴某甲等人出面说情,而未依法对李某甲进行查处,私自将李某甲放回。

2018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配合福州华大派出所抓捕外号“鸭子”的贩毒人员行动中抓获涉嫌吸毒人员林某戊,后得知林某戊是吴某甲朋友,基于吴某甲出面,被告人黄某某便假借林某戊为其“线人”的名义,联系华大派出所民警将林某戊放回。

2018年元旦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林某己、林某庚是刑拘上网追逃人员,仍在何某乙的安排下,私自在华夏庄园出租屋内与他们见面,并查验出林某庚在社区戒毒期间仍吸食毒品,依法应当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仍未将两人带回公安机关处置。几天后,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在何某乙安排下与林某己、林某庚等人在龙翔大弟附近一家汉堡店内会面,仍未依法对两名在逃人员采取抓捕措施。导致林某己于2019年1月16日晚,又伙同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蓝典台球店寻衅滋事。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

2018年初,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何某乙开设网络赌场,不但未依法采取查禁措施,反而向其透露公安近期打击赌博违法犯罪动向,并为何某乙追讨赌债提供欠款人张某乙等人信息,同时还利用查禁毒品的职务便利,以抓吸毒人员的名义打击张某乙等人。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何某乙开设赌场案案发后,擅自与何某乙的老婆卓某某会面,授意卓某某更换手机卡,防止被公安机关秘密侦查。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暴力违法犯罪活动

1.纵容何某乙等人对张某甲非法拘禁

2018年1月18日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将吸毒人员张某甲抓获,并获知张某甲曾因何某乙、吴某甲等人购买毒品的毒资被其“私吞”,而被何某乙、吴某甲纠集的人员非法拘禁和殴打,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该案进行查处,放纵何某乙等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包庇纵容何某乙等人对高某甲故意伤害

2018年5、6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因何某乙向其查询高某甲的个人信息,而得知何某乙欲以高某甲骚扰其老婆卓某某为由,对其进行教训。此后,被告人黄某某在高某甲被殴打致轻伤后,又因何某乙向他打听有关该案的情况,而确知该故意伤害案系何某乙等人所为,不仅未依法履行职责对该案进行查处,反而在掌握涉案人员何某乙、翁某甲被列为涉黑涉恶嫌疑人而上网追逃后,擅自在城东中学、挂职小区附近路段等处会见何某乙、翁某甲并通风报信。 

3.纵容何某乙等人对杨某甲实施寻衅滋事

2018年8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为便于何某乙向杨某甲追讨赌债,便违规查取杨某甲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何某乙,后何某乙利用上述信息,多次指使黑社会组织成员林某辛、林某己、何某丙等人到杨某甲住所处进行骚扰、打电话滋扰,携带喷漆罐等作案工具在杨某甲的住所大门、外墙、鞋柜等处喷涂油漆、用502胶水封堵杨某甲的住所大门锁孔。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接到何某乙要其打听该案立案情况的电话,而确知该案何某乙等组织成员所为,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对他们进行查处,放纵何某乙等人的违法犯罪。

(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1.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何某乙

2018年10月至11月间,以何某乙为首的黑社性质组织成员林某乙、林某甲分别到原区公安边防支队找被告人黄某某投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押解、移交嫌疑人的过程中,分别交待他们供述时要隐瞒何某乙参与违法犯罪的事实。

2.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何某丙

2018年8月份前后,被告人黄某某获知以何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何某丙被公安机关秘密侦查,便通过何某乙向何某丙通风报信,并传授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方法,帮助逃匿。

3.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郭某甲等人

2018年1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在何某乙的安排下擅自与在逃犯林某己、林某庚会面后,得知蔡某甲被故意伤害案中,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身份信息的同案人郭某甲系林某己的好友,遂应他们的要求指导串供,授意林某己、林某庚到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虚假供词,共同隐瞒郭某甲参与作案的事实,以帮助郭某甲逃避刑事处罚。致郭某甲逍遥法外,继续参与三起刑事犯罪案件。

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并通过其家属退赃人民币73310元(含违纪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人员信息表、干部履历表证实、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人民警察审核表、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海防支队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涉密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微信转账记录、报销凭证、涉黑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纪工委案件线索移交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丁、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夏某某、翁某某、林某壬、周某某、季某某、许某某、吴某乙、蒋某某、何某乙、吴某甲、林某己、黄武祥、林某庚、何某丙、郭某甲、何某甲、何某戊、林某乙、林某丙、张某乙、林某甲、李某甲、翁某甲、卓某某、丁某某、俞某某、刘某某 、潘某某、林某辛、张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中心鉴定文书》(闽公鉴〔2019〕489号)、《关于一部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

5.黄某某、何某丙、黄武祥、张某甲、林某己、林某庚、林某乙、林某丙、张尊胄等人辨认笔录;

6.吴某甲身着边防制式服装照片、微信转账记截图、执法记录仪截图、出警视频、黄某某手机拍摄视频、手机提取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案件线索奖励金及扫黑除恶奖励金共计人民币83010元,数额较大;利用查禁违法犯罪的职务便利,多次实施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成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属自首和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晋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捌册、光盘叁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涉案款人民币73310元扣押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纪工委(详见《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务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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