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街**排**号**室(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路**号)。因吸毒于2016年6月1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12月2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5月1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4月1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英德市**镇**街**排**号**室租住的出租屋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邓某某出售约0.3克的冰毒,后黄某某、邓某某各出一部分冰毒,使用黄某某房间内的吸毒工具“冰壶”一起吸食。当晚,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2次向黄某某支付了200元毒资。
2019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英德市**镇**街**排**号**室租住的出租屋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邓某某出售约0.3克的冰毒,后黄某某、邓某某各出一部分冰毒,使用黄某某房间内的吸毒工具“冰壶”一起吸食。当日,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黄某某支付了200元毒资。
2019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英德市**镇**街**排**号**室租住的出租屋内,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邓某某出售约0.15克的冰毒,后黄某某、邓某某各出一部分冰毒,使用黄某某房间内的吸毒工具“冰壶”一起吸食。当日,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2次向黄某某支付了100元毒资。
2019年5月9日早上,被告人黄某某在英德市**镇**街**排**号**室租住的出租屋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出售约0.3克的冰毒。2019年5月11日、12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2次向黄某某支付了200元毒资。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主动交代其租住的英德市**镇**街**排**号**室藏有毒品,且愿意引领侦查人员前往查处。2019年5月16日,侦查员在被告人黄某某的引领下到达该出租屋并查获疑似毒品一批。经鉴定,编号为1号、2号、3号、10号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0.23克、0.22克、1.31克、0.55克;编号为11号的疑似毒品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净重为440.9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手机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李某某、邝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电子数据:被告人黄某某以及邓某某、李某某微信交易记录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在自己吸食毒品的同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及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和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容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八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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