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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8月间,在无能力为他人办理广州市户口的情况下,谎称其可以代办广州户口,并以此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给付其的户口办理费人民币30000元。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勘验检查笔录;

6.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妮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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