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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2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黎明, 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害人严某某受他人委托,向被告人黄某某寻求帮忙教师调动工作,被告人黄某某骗称其认识很多领导,表示可以办理,并称需要费用人民币10万元。2018年6月25日,被害人严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路**村**栋**房将委托人的部分款项6万元交付给黄某某,黄某某收取款项后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破案后,黄某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严某某退回涉案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严某某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定之情节,依法可以处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锡胜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 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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