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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转监视居住,同年10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华莱士门口以帮助被害人周某某办理网络贷款的名义,趁操作周某某手机、银行卡之机,私自转走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资金5000元(人民币,下同)。

2.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台州市温岭市万象城附近以帮助被害人肖某某办理网络贷款的名义,趁操作肖某某手机之机,私自转走网贷下来的4135元。同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万达广场一房间内以帮助肖某某办理网络贷款的名义,趁操作肖某某手机之机,私自转走网贷下来的1600元。

二、诈骗罪

1.2018年8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虚构“提供银行信用卡用于放贷赚取高额利息”、“加投提高利息档次”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提供了6张信用卡及投资款,后将该信用卡额度37000元全部消费或套现,未予偿还。共计骗取41375元。

2.2019年5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做风投收益高”等事实,诱使被害人冯某甲投资并出借资金,共计骗取14500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办理银行卡信用卡需要刷流水”等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1000余元。

4.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办理银行卡信用卡需要刷流水”等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4900元。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台州市仙居县万德兰商务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后黄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于同年10月10日,在苏州市相城区云泉街15号余家公寓B258号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银行卡3张、手机1部;

2.微信和支付宝的聊天记录、微信和支付宝的转账截图和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个人征信报告、手机短信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高某某、饶某某、冯某乙、牟某某、陆某某、夏某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

4.被害人周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冯某甲、马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光盘2张);

7.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光盘1张);

8.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7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1775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10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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