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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8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住广东省东莞市**区**路**号(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区**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途经被害人李某某位于本市**区**社区**路**号的一楼店铺时,将晾晒在店铺入口处的多件衣服盗走。

2.2020年3月6日17时许,黄某某路过被害人曹某某居住的位于本市**区**社区**坊**巷**号出租屋一楼**号房时,将房屋门前晾晒的文胸、内裤、裤子等衣物(自报价值169元) 盗走,并进入该房屋客厅,将曹放在客厅饮水机上面正在充电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黄某某逃离现场时,将衣物扔在附近巷子里。经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曹某某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878.4元。

3.2020年3月11日16时许,黄某某到其工作的位于东莞市**区**社区**路**号的**厂宿舍实施盗窃。其中,在**室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黑色包里的500元现金,在**宿舍盗走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床上的163元。被厂方发现后,黄某某归还了上述赃款。

2020年4月26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区**警务室将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调查函等书证,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证人秦光英、华军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属于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肆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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