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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四川省内江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大道******单元附**号,现住址重庆市荣昌区******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3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荣昌区荣城天街“签友牛肉串串店”与费某某、王某甲等人同桌吃饭。席间,黄某某发现费某某将钱包放在饭桌边上,便趁费某某如厕之机坐到了费某某的位置,黄某某先将钱包转移到旁边的菜篮处,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钱包带至厕所内将其中的4400元放于其所穿的红色外衣内包里。次日1时许,费某某发现钱被盗,黄某某为掩饰其盗窃行为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签友牛肉串串店”查看了店内监控锁定了黄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并据黄某某供述找到了其放于隔壁“兜来火锅店”里的红色外衣内包里的4400元现金退还了被害人。

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44张百元面钞的人民币(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退还清单等;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二人的证言;

4.被害人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7.“签友牛肉串串店”和“兜来火锅店”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启萍

                                      检察官助理 谢  杰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重庆市荣昌区**村**栋**单元**,联系电话1354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两张,光盘五张随案移 

  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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