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2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鹏 程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299.00元。
2.2020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民主路北段**店铺门口,将被害人俊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00元。
3. 2020年7月1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宝**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德森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91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伟
检察官: 虬 龙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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