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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7年9月1日被成都市茶店子派出所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9月1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玄某某**广场**项目工地**工棚,从窗户窃取被害人施某某放在桌上的华为honor 8c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75元)及被害人倪某某放在桌上的华为nova4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52元)。

同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其身上查获涉案的两部手机,并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手机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收据、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施某某、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玄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家明

                                  检察官助理   李依玲

                            2020723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青龙山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的手机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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