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靖西市新靖镇环球农贸市场开三轮车等候拉客时,看到被害人阳某某停放在旁边的一辆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放有一个腰包,见四周无人,即打开三轮摩托车左门(门未上锁)将腰包盗走,开自己的三轮车到靖西市新靖镇原大街一无名小巷内的缝纫店旁清点包内财物,将包内的3100元现金取出,把腰包(包内有三本证件)藏匿在缝纫店旁由水泥砌成的中空的自来水阀门箱内,将3100元现金带回家,藏放在其家中一铁皮箱内,当天16时许取出100元用于购买米酒,驱车经过云天城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破案后,其余3000元现金、腰包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灰黄色布制腰包1个(灰黄色布制三层腰包,包口带有拉链)、人民币现金300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物证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积安
检察官助理:韦有利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电话:1808874****,保证人电话:1587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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