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街**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苏J****9货车行至天津市北辰开发区耀皮玻璃有限公司东门附近,在其下车检查车辆绳索时,发现被害人祁某某停放在附近的鲁N****6荣威牌轿车后排右门车把手处有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被告人黄某某乘被害人祁某某熟睡之机,将该黑色苹果11手机盗走。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33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到案。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购买发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冯某某证言;3.被害人祁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学会
检察官助理:郭岩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街**号,电话1323612****。
2.案卷贰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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