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10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汉族,专科毕业,打工,住溧阳市**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使用趁机窃得溧阳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及该户储藏室的2把钥匙,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室及储藏室内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的热水器等财物,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7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用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溧阳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林内牌电热水器一套,价值人民币2899元。
2.2020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用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溧阳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储藏室,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米家床头灯1只(价值79元),小米斜挎包1只,IVREA牌大衣1件、医用电子温度计1只、雁皇四件套2套、鼎祥高级转换插座1只;高烘鞋器1对、乐扣PP保鲜盒3只,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居住的溧阳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进行搜查,扣押到上述全部赃物,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5.勘验、监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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