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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苏省**县**镇**村**号。2018年3月9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9月5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九日;2018年12月21日因盗窃被永康市行政拘留15日;2019年3月14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03月08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到永康市**区**村**路**号后门**网咖隔壁,趁四周无人之际,偷走被害人俞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自行车后逃离现场。

2.2018年09月0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到永康市**街道火车站附近,盗走被害人罗某甲放在停放在路边的电瓶车车头插兜内的一只白色SOP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0元。

3.2018年12月15日早上,被告人黄某甲到永康市**街道**广场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

4.2019年3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永康市**区**路**号附近,盗窃李某某停放在**路**号楼下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自行车以400元的价格贩卖至永康市**村**车行。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40元。

5.2019年8月16日早上,被告人黄某甲到永康**街道**之家网吧后门,盗走被害人卢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并以3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现已扣押卖车款2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俞某某、罗某乙、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结论书;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灵美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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