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031970********,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安庆市人,个体经营,家住安庆市大观区**路**栋**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1年5月10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C****小型轿车沿安庆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路口,等信号灯的过程中被巡逻特警现场查获。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并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医院进行了抽血检测。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检查笔录;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份;
5.证人白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佳丽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565****);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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