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范县,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72********,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县**村**乡**村**号,住址**。2020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2月份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徐**(已判决)在莘县**村,入户盗窃被害人张某甲一台美的牌冰箱、一台电脑主机、一辆中等型号的自行车、一台电子磅、十斤金龙鱼色拉油、两个布娃娃、一床被子、一床毛毯、两个玩具,经鉴定,被盗窃的电冰箱价值1440元。案发后,被盗冰箱已发还被害人。
2.2017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徐**在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乡**村,入户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辆新大洲二轮电动车。经认定,二轮电动车价值1253.12元。案发后,该二轮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3.2017年暑假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徐**,在范县**村**乡**小学,盗窃二台清华同方电视机。案发后,已发还给被害人一台电视机。
4.2018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徐**在莘县**村,入户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辆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经认定,电动三轮车价值2170元。案发后,黄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5.2018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徐**,在范县**庄**庙,盗窃被害人张某乙两台格力牌空调。经认定,价值3430元。案发后,两台格力空调已发还给被害人。
6.2018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徐**,在清丰县**乡**楼村,入户盗窃被害人葛某某一辆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经认定,价值2198.9元。案发后,黄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7.2018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徐**,在樱桃园镇**村,入户盗窃被害人张某丙一辆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经认定价值1443.33元。案发后,黄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8.2018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徐**在**镇**村,入户盗窃被害人侯某某一辆银鹏牌电动三轮车、一个钻戒、50.1元现金、5市斤粮票16张、3市斤粮票1张。经认定,被盗窃电动车价值1732.74元。案发后,黄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电动车损失;钻戒、现金、粮票已发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共盗窃八次,价值13718.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香琴
检察官助理:周胜男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冠县看守所,联系电话:
(此页无正文)
188039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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