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城**城**园**号楼**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家园**村**生鲜超市,窃取张某甲(女,23岁,北京市人)的快递一个,快递内为**牌美容仪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82元。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与北京**速运北京有限公司**园快递点负责人张某乙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和解协议、赃证物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它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并达成和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赵磊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家园**号楼**单元**,联系方式1831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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