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74********,瑶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荔蒲县,住桂林市荔蒲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时,被告人黄某甲将黄某乙停在鹿某某**镇**道**市场大门口的三轮电动车盗走,之后在头排将该车卖给他人。经鹿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价格为29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盗窃三轮电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盗窃电动车价值2932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5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昕元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黄桂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瑶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荔蒲县,住桂林市荔蒲县茶城乡清良村黄泥坝屯48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桂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时,被告人黄桂能将黄林姿停在鹿某某鹿寨镇飞鹿大道桂中市场大门口的三轮电动车盗走,之后在头排将该车卖给他人。经鹿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价格为29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桂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桂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盗窃三轮电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桂能盗窃电动车价值2932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桂能拘役5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昕元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桂能现羁押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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