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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路**号**号**单元。1983年因流氓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4年9月和12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两次强制戒毒;2006年2月9日因盗窃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5月31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15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11月16日因盗窃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5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小区)。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3日、4月28日分别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行至汉中市汉台区北大街,伺机实施扒窃。16时许,被害人龚某某行至北大街中段“亮丽空间”店铺门口时将自己的红色苹果XR手机放至右侧外衣口袋内,被告人黄某某跟随在其身后,使用随身携带的镊子从被害人龚某某衣服口袋里将手机夹出后,随即离开现场。后被告人黄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蔡某某欲出售被盗手机,被告人蔡某某在明知红色苹果XR手机来路不明,且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形下,仍以4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黄某某将销赃所得的400元赃款藏匿于家中,被告人蔡某某将收购的苹果手机藏匿于家中柴房。破案后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已将被盗手机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8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蔡某某,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有吸毒史,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蔡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玉婷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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