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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大司空村的安阳市蔬菜研究所内用探杆探墓。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重点保护区并压占洹北商城遗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协作函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某某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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