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8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居委**组**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廉租房小区**栋**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6日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吸食毒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分别于2015年1月28日、2015年3月2日、2018年8月27被黔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邓某某、曹某某等人在重庆市黔江区南海城附近餐馆吃饭期间提出吸食毒品,让曹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并将毒资3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曹某某。5月7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容留王某某、邓某某、曹某某三人到其居住的位于黔江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客厅吸食冰毒,吸食完冰毒后邓某某、曹某某二人离开。
2020年5月8日,黔江区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张某某住处进行检查时,张某某攀爬到房屋楼顶逃离现场,吸毒人员王某某在以同样方式逃离时坠楼。
2020年5月8日,民警对王某某的尿液进行提取,检测结果呈阳性。2020年5月13日,民警对邓某某、曹某某的尿液进行提取,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黔江区公安局投案。
2020年5月2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张某某及王某某尿液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尿液检测报告、指认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3.尿液检验报告;
4.证人邓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在自己居住的房屋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安华
检察官助理 高羚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证据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一证通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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