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埔村西某某育东里548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的一天中午,在其位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浦村菜市场附近的住处内,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将一瓶“万咳疗”咳嗽水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已另案处理)服用。
2、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的一天下午,在其位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浦村菜市场附近的住处内,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咳嗽水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服用。
3、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下午,在其位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浦村菜市场附近的住处内,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将一瓶“万咳疗”咳嗽水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服用。 2019年12月5日被查获时,现场被查获尚未出售的“万咳疗”咳嗽水1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咳嗽水33瓶。经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万咳疗”咳嗽水、“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咳嗽水某某检出可待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破案经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某某; 3.证人证言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黄某某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见随案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物品请一并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X旋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万咳疗1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33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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