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现住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2时许,莫某某在宜州区**镇卫生院遇见被告人黄某某妻子罗某某,莫某某认为罗某某与其丈夫林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与罗某某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后被劝开。次日13时许,黄某某因不满莫某某殴打其妻子罗某某,同时认为其妻子罗某某与林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持斧头到林某位于**镇**路**号家中欲报复林某。后因林某不在家,黄某某持斧头将莫某某停在门前的桂M****6白色宝骏牌汽车的挡风玻璃、车灯、车门等部件毁坏。经河池市宜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车辆部件、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6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洁俊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5份。
5.《量刑建议书》3份,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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