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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生于1968年6月14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襄城县XX乡XX村XX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3时许,在襄城县迎宾路东段丽水园售楼部对面,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夫妻与被害人白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并厮打,黄某某与白某某均受伤。经鉴定,白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黄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战宏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关押在襄城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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