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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4日午夜,被害人方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在沙市区**街吃宵夜发生口角纠纷,被害人方某某经人劝说离开宵夜摊点。被告人黄某某吃完宵夜后电话邀约方某某沙市区**路**附近见面。随后被告人黄某某电话邀约 “某某甲”(在逃,身份不详)过来帮忙打架。 2017年12月25日2时许,黄某某杨某某、汪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某某乙、某某丙乘坐出租车来到**附近的**小区门口。“某某甲”也纠集5人携带砍刀赶到。“某某甲”等6人每人手拿一把加长砍刀,长约一米。被告人黄某某安排所有人躲在黑暗处等待被害人。被害人方某某到达后,再次与黄某某发生争执。黄某某指使 “某某甲”等人持刀围殴被害人方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猎刀对其腹部连捅数刀,被害人方某某倒地,被害人的朋友杨某某报警并将其送到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荆州楚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8〕临鉴字第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某某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聚众斗殴,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国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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